天津北方网讯: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办?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医疗纠纷正式纳入法治框架。昨天,市卫生计生委医疗管理司司长葛乐解读了部分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
哪里解决医疗纠纷?
二级和三级医院加入医疗责任保险。
新规:索赔金额不足1万元的,公立医疗机构可与患者或其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者协商,医患双方可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医患双方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纠纷诉讼。
解读:按照葛乐的说法,过去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私了”,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官方”,即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三是“打官司”,即通过诉讼解决。然而,自我谈判的成功率很低;很多患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不中立。然而,诉讼成本高,程序多,时间长。因此,2009年,我市颁布实施《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全市二、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加入医疗责任保险,同时纳入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如何处理纠纷?
1万元以下的索赔可以协商解决。
新规: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其家属有权复印或复制患者的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如体温单、医嘱单、住院记录(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重症(危重症)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等。
解读: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不得隐瞒、拖延或者谎报;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封存、启封现场实物和病历或者病历复印件;索赔金额不足1万元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置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
如何通过调解解决索赔?
承保公司的赔偿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到达。
新规:对于医患双方均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双方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二十个工作日。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后,会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作为调解员,医患双方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与调解。保险公司推出“医患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后,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赔偿金转入患者账户。截至2013年底,全市二级以上医院累计保费达1.52亿元,赔款支出1.02亿元,实现了医、患、保三者受益。
违反规定有哪些责任?
“医闹”行为已明确界定。
新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非法干预协商调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者、家属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医疗场所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健康,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在医疗场所设置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的;在医疗机构病房、急诊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和医疗机构公共开放区域非法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的,经劝导、警告无效;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手段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公开侮辱和恐吓医务人员;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材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故意扩大事态,指使他人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
解读:我市建立了由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保监局组成的医疗纠纷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各负相应责任,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条例》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医患双方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将更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