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明年起实施 卫生部门进行重点解读

【/h/】天津广播网12月3日报道:近日,《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来自今天市卫生计生委的记者从健康产业的角度解读了条例的内容。

天津市有《医疗纠纷处理条例》40条。与之前2009年2月实施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相比,除了从政府令升级为地方性法规外,内容规定更加严格,措施更加便捷,保障更加有力。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管理处处长葛乐表示,《医疗纠纷处置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既关注了患室的利益,又保护了医院和医生的权益。这也将更好地激励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葛乐:“如果特别突出,原来的规定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无关。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卫生计生委、检察院、卫生部、司法部的文件,列出了不允许的7种行为。比原公安局和卫生局联合的‘和平医院’五所不超过两所。管制刀具、限制医护人员自由、查封病房等。,也是实用的东西。”

条例中反映的另一个新内容是医务人员的相关责任。葛乐说:“条例明确了一些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有几种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方面也有不负责任、隐瞒、隐瞒案件、篡改案件等情况。”

目前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已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但由于医疗责任保险不是强制保险,民营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可能无法投保。葛乐表示,如果在未参保的民营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协商后可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赔偿金额仍需医患双方自行解决。

葛乐:“天津辖区内的一切医疗纠纷,无论是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还是诊所,都可以由人民调解。调解是可以的,但不允许私下解决一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这种纠纷只发生在公立医疗机构。其实主要是在医疗责任保险方面,市卫生部门可以按规定组织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其他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因为医疗责任保险并不像交强险一样,将其作为当前国家层面的强制性统一保险。”

2009年《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实施后,为更好地从源头预防,市卫生部门连续多年召开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会和“医事专科”预警会60余次,提醒临床医生随时规避医疗纠纷。现在,这个城市的医疗纠纷发生率在逐年下降。今后,这项工作还将继续。

葛乐:“因为所有的病例都有记录,我们每个季度都要做三到四次,平均一个月一次。所有付出3万元以上的人,不管陪伴多少,都是死的,因为我们把他们定义为相对重大和复杂的。这种是表面上的。当事人是一定会来的,而且是绝对受过教育的。所有二级医院的医务科长都会来。如果赔偿超过30万元,主管副总裁必须参加会议。除了这种案例分析会,我们还定期针对医疗纠纷高发学科:骨科、普外科、妇产科、死亡率相对较高的学科,组织召开名为“医学专业预警”的会议。请询问本学科二级以上医院的所有科室主任和学科骨干,他们针对的是本专业的人。”(滨海广播记者张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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