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放开后,物价部门成为控制药品价格的第一道关口。在此背景下,如何改进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方式?12月23日,在有关方面主办的药品集中采购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发表了意见。
■集中采购的方向不能动摇。
武汉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院长毛宗福表示,在药品政府定价时代,药品集中采购部门实际上是在药品最高限价的基础上,通过量价挂钩的方式降低药品价格。药品价格放开后,最高限价将不复存在,集中采购压力更大。
与会专家认为,药品价格放开的实质是价格改革,即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发现机制。实践证明,药品集中采购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好举措,要在坚持这个大方向的前提下,不断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的具体办法。
北京大学国际医药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史鲁文指出,药品集中采购的本质是通过量价挂钩发现和控制药品价格。对于价格高的药品,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有责任发挥数量优势,降低价格。“以价换量”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不能因为目前不确定采购数量就否定集中采购,简单下放药品采购权。如果医院能够通过二次议价实现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无法获得的价格,显然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不合理现象。
与会专家表示,通过完善平台建设,进而精准把握药品采购量,是实现量采购价联动的关键环节。目前,上海已开始在医保部门指导下实施药品带量采购,实现医院药品信息库与医保平台对接,进而掌握医院整体药品采购量,从而形成带量采购,最大限度降低空之间的药品虚高价格。
■药品集中采购将分不同类别进行。
记者从座谈会上了解到,目前,调整完善后的药品集中采购办法正在提交国务院研究。据介绍,新方案最大的亮点是药品分类采购。
根据改进后的方案,对于医院消费集中、市场竞争充分的药品,仍实行“双信封”采购方式,以量换价即可找到合理的药品价格。对于低价药品和急救药品,政策会给予支持。在控制市场谈判空的前提下,放开价格,医院和厂家完全谈判议价,让市场激发药厂活力。对小剂量、临床必需的药品,继续实行定点生产。对于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要探索建立国家谈判机制,实行国家与地方分级谈判,借鉴国际谈判经验,找出此类药品的合理价格。对于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综合评价,守住药品质量底线,让问题企业尽快退出市场。对于国家严格控制的药品,将继续实行计划管理,仍然由政府部门严格控制。
经测算,医院使用的药品80%仍由医院自行采购,充分体现了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动员医院参与药品采购的指导思想。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药品政策研究室主任傅指出,药品集中采购不是解决医改中所有问题的金钥匙,但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是深化改革,实现医保、医保、医药联动。为调动医院参与药品集中采购,降低药品价格高企的内生积极性,需要落实医院补偿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机制,完善医务人员分配激励机制。
■行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其职责。
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方指出,讨论药品采购政策,首先要明确谁是采购人,政府部门特别是省级招标采购部门发挥什么作用。他认为,在市场经济下,卖方是药厂和批发机构,而实际买方代表是已经执行了80%采购量的医院,他们在履行买方的职能,而不是患者和医保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也具有买方代表的身份。
方表示,卫生行政部门不应该淡出药品集中采购。如果行政部门能够严格遵守其买方角色,坚持买卖双方平等的前提下,其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监督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卖方无权要求买方代表退出。目前,买卖双方矛盾的根源在于医院行政权力具有双重身份。作为政府部门,既有制定规则的权力,同时又充当买方代表,这往往混淆了行政领导的身份和买方的身份。业内投诉主要源于政府部门对交易规则的强行干预。
方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部门应避免干预药品交易的具体过程,严格执行国家层面制定的交易规则,不应随意改变或破坏现有的交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