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医疗纠纷11.5万起。虽然这个数字已经足够令人震惊,但由于难以统计,可能低估了事情的严重性。在这些医疗纠纷中,直接造成医务人员人身伤害的案件占比很小,但其广泛蔓延足以让医务人员情绪低落,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患者的福利。【/br/】但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说,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他们不仅要承担医疗后果,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赔偿申请等方面也面临无形但巨大的制度障碍。【/br/】2002年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由政府卫生主管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医学会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医疗鉴定报告。然而,由于公立医院主要涉及纠纷,政府是公立医院的出资者和管理者,这一规定的公正性一再受到质疑。人们也担心由临床医生组成的医学会可能会在匿名鉴定中包庇同行。这种情况,再加上缺乏行政和法律上的补救措施,不仅让患者家属因为绝望而产生激烈的矛盾,也让利用专业的“医闹”成为可能。
国家卫生计划委员会试图通过更新法律法规来应对日益严峻的形势。最近,它向国务院提交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br/】送审稿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删除了“医疗事故赔偿”一章,建议通过商业保险完善医疗事故赔偿机制。还提出政府主管机构不再直接办理医疗纠纷民事赔偿,而是通过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司法诉讼等方式,拓展解决医疗纠纷的渠道。
我们赞赏这些变化。与此同时,我遗憾地指出,草案反映的审查工作在确定重大医疗事故方面远远不够。
医疗事故一旦发生,医疗鉴定是判断事故性质和责任分配的前提,也是谈判、调解甚至诉讼的关键证据,显然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社会各界人士多次建议,医疗事故鉴定应当将医学鉴定与司法鉴定相结合,实行公开、透明、实名的鉴定程序。令人不解的是,审稿人在这方面什么也没做。我们认为,把握医学鉴定的核心问题,建立中国社会对专业医学鉴定的信任,是缓解医患矛盾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