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飞。
10月14日,河南省首家专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医疗法院在宁陵县法院正式成立。据介绍,法院由3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法官和1名书记员组成,将专门处理医疗纠纷。同时,法院还将建立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学专家人才库,尝试从人才库中随机抽取医学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医疗纠纷案件审理。
医学法庭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2001年,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就成立了“医疗纠纷合议庭”。2013年至2015年,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也先后审理过水上医疗法院。可想而知,医疗法庭的出现与近年来医患纠纷日益激烈,尤其是医疗纠纷频发密切相关。
医疗纠纷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过去,我国司法实践基本上将医疗纠纷案件纳入一般民事诉讼框架进行审理。法官作为非专业人士,往往对医疗领域了解不多,难以运用专业知识处理医疗纠纷,既没有解决医患矛盾,也打折了司法权威。
结果,出现了一个极端的结果。由于当事人对医学试验缺乏足够的信任,很多人最终选择以“医闹”的方式解决问题,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实践中的另一种情况是,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法官有时会过多考虑患者的弱势地位,导致医疗机构承担更多的责任。这种审判导向使许多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逐渐保守,许多新有效但有风险的治疗措施被选择性地“搁置”,最终损害了患者的健康和福祉。
从理论上讲,设立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司法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参与庭审,使医疗纠纷得到专业公正的判决,有利于建立医疗纠纷裁判人员的公信力,维护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打击涉医暴力犯罪。
这是河南省宁陵县法院的初衷。但从长远来看,设立医疗法庭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矛盾,只能算是一种替代,是否有足够的普及性值得怀疑。
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代表当事人质证专家意见,或者对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为专业人员参与医疗纠纷审判提供了制度入口。
此外,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还积极鼓励专业人员参与专业案件的审理,这也可以看作是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一项制度配套。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并不是特别重要,原因很简单,医学专家证人出庭或邀请医学专家担任陪审员可以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即使法官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受限于医学领域的多学科性质,难免会出现知识盲点。同时,在法官队伍中也不容易找到法学和医学方面的人才。
设立专业法院的目标是实现医疗纠纷后的法治化,但减少医患纠纷的关键在于医疗过程和事后明确的立法约束。目前我国卫生法尚未颁布,《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部分规定有待完善,埋下了医疗纠纷隐患。
而且,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医疗法庭的专业性确实会加快案件处理的效率,但并不是所有医患纠纷都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事实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法律仲裁,包括司法调解,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法院只是也应该是医患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一个环节或组成部分,不应把全部精力和希望寄托在它身上。
在更广的层面上,医疗纠纷的处理应从医患纠纷的源头上避免。医患纠纷的规避涉及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以药补医”制度、医疗市场监管、医疗改革进展、医疗保险发展、政府职能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设立一个医疗法庭可能会在当地解决这个问题。然而,要重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仍有许多方面需要改革。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