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陕西省卫计委公布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处理实施办法》。5起案件被列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省卫计委将在网站上开设专栏公布相关不良记录,公众和相关单位均可查询。该办法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5起案件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陕西省药品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建立实施办法》适用于参与陕西省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药品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向购买、使用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二)受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受贿行为,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四)受到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贿赂罪;(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级要公布举报医药商业贿赂的电话号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财产利益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并公布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各界举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应动态管理。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满2年后,期间陕西省内未再次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商业贿赂行为,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查后予以删除。
有不良记录的不得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对5年内1次被列入陕西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2次及以上被列入外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陕西省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取消其全部产品入围资格,2年内不受理其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医疗机构在不良记录清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生等相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张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