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日持久的“李医疗事故罪”被扭转。近日,卫生界从中国医师协会法务部主任李的辩护律师邓处获悉,该案已由案发地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邓认为,这是李在维权方面的进步。
2012年1月1日,陈某在福建省长乐医院分娩后死亡。福建省和福州市医学会认定该病例为一级医疗事故。责任医生李立即被取消资格,开除党籍,取保候审。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也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到目前为止,这个案子已经被推迟了几次。
把时间拉回到今年年初。2月11日,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副会长接到李家人的求助电话,称:在本案起诉过程中,由于当地关系复杂,李及其辩护律师的合理请求均被驳回。该案是后天开庭的,开庭后的判决结果几乎可以预见,所以他要求医医协会为他维权。得到帮助后,张振宇向分院院长郎景河院士请示。郎景河认为,法律应该得到尊重,但医生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妇产科立即展开了对该病例所涉医疗过程的讨论。讨论结果表明,追究医生刑事责任的依据不足。经过邓的论证,2月12日,长乐市法院刑事庭决定取消次日的审理。之后,妇产科分会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会后,妇产科分会给长乐人民医院发了两封信,希望医院在审判过程中公平对待李。
由于当地人际关系复杂,邓要求长乐市检察院全体工作人员回避此案,理由是“在案件尚未起诉时,死者父亲和检察院有关人员应先共同研究案情”。“虽然我们不能相信所谓的‘研究’会偏向案件的审理,但这个过程本身就是违法的。”在接受卫生部门采访时,邓坦言,公安机关的笔录显示,死者父亲曾明确表示“已与市、检察院领导一起研究过此案”。
有志者事竟成。今年10月14日,邓收到长乐人民法院的移送通知。目前,全案已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邓认为,本案的移送消除了对案件审理中人际关系影响的疑虑,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我相信医患双方的权益都会得到自己的一席之地。”邓说。在李的丈夫看来,案件的移交意味着对方的法律约束能力有限。“通往纯真的道路必然异常艰难,但我们会坚持走下去。”黄睿对健康的定义。
事件回顾:
2012年1月1日,产妇陈某在福建省长乐医院分娩7小时后死亡。次日,长乐市公安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立案。在没有对产妇进行尸检的情况下,福建省、福州市医学会认为,医生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无效,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该病例被确定为甲类医疗事故。
李被取消医师资格,开除党籍,取保候审。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5年1月14日开庭审理。当天,来自长乐医院的100多名医护人员自发前来参加。令人意外的是,主审法官宣布开庭后,表示因被害人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延期,并立即宣布改日休庭重审。
李认为,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分娩期间及产后7小时,除了在办公室写病历外,她从未离开病房。她一直在观察并采取输血等有效措施治疗产妇。此外,她是一线值班医生,每次采取治疗措施,都会向上级二线、三线医生汇报,而检察院只起诉了她,但仍未明确如何处理其他医生。
起诉书指控李医疗事故的犯罪事实:
1.2012年1月1日凌晨1点,陈某脉搏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90/58mmHg,休克指数1.111。15时,被告人李见尿少,未意识到失血性休克,遂静脉注射呋塞米20mg,不利于失血性休克抢救,不宜低血容量。
2.凌晨2点,陈某小便300毫升;凌晨2: 30,陈某阴道出血10毫升;凌晨2点35分,陈某的脉搏为100次/分钟,20次呼吸/分钟,血压为110/65毫米汞柱,阴道出血量为5毫升。被告人李认为生命体征平稳,决定将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并通知患者家属到产房与见面。当家人到达病房时,他们看到陈某浑身发抖,大喊冷,所以他们告诉在场的医务人员,但他们没有引起注意。凌晨2点35分,徐晨被送出产房,被告人李到三楼向护士林文华口头解释“陈某产后出血为严重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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