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铁内乱设广告最高罚三万 车站配医药箱

晨报讯根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日程安排,《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将进行审议表决。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作了《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车站应提供药箱。

刘在报告中提到,市人大常委会和财经委部分委员建议将第三章的标题改为“运营管理与服务”,同时增加清洁制度、急救协助、建立地铁运营公众查询制度等运营服务内容,删除草案中对公众开放的关于逃票的内容。修订时吸收了上述意见,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维护沿线和列车卫生。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急救制度,并按照规定在车站提供医疗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公共查询系统,提供车站人工查询、电子信息查询等服务。

随意发布广告可罚款3万元。

市人大财经委建议,草案第三章增加规范广告、商业网点设置条件和标准等内容。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三章增加一条,说明: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服务设施的使用和运营安全。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方便乘客,不得妨碍救援疏散、设施设备运行和运营安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使用的材料应当为阻燃材料,并符合相关消防规定。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加大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第五类情况将受到惩罚。

市人大财经委认为,草案对轨道交通企业法律责任规定较少,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基于此,法工委建议增加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按要求配置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查维护更新、未按要求组织运营安全评价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存在五种情形时,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这五种情况包括:未按要求提供信息服务;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安全设备未配置或未定期检查、维护或更新;未组织作业安全综合评价或者专项评价的;暂停运营尚未向公众报告或宣布。(记者余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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