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潜溺水,3小时后才送抵医院

原标题:浮潜溺水,3小时后才到医院。

漫画/高凤林。

□本报记者马超本报记者马伟。

该女子随团出国旅游,但不幸在浮潜时溺水身亡,家人将组织者旅行社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旅游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认定旅行社应承担主要责任,判令旅行社赔偿被害人家属60余万元。

2012年6月20日,关琳(化名)支付1万元差旅费,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泰国苏梅岛(Koh Samui)7天6夜的旅游。团内16名游客在旅行社提供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旅游线路和景点。旅游前,旅行社向他们发出了旅游通知,说明了旅游行程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当年8月7日的游览安排为“龟岛+山越湾浮潜日游”,相关注意事项为游客在参与海岛活动时注意人身安全,根据自身水质选择旅游项目,参与浮潜时注意安全。

当天,关林等游客上午10点登岛,领取浮潜装备后,在海中浮潜,欣赏水下景观。午饭后,关林和另一位游客又去浮潜了。下午1点,其他游客发现他们溺水了。旅行社把关琳送到当地医院,但关琳几天后因为治疗无效去世。

【/h/旅行社认为其在旅游过程中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乘客死亡的原因是未遵守旅行社的提示和安全须知,旅行社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h/】庭审中,原告称三个多小时后才发现关琳溺水被送往医院。对此,旅行社表示,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及时报警并安排救援,但由于事发地距离医院较远,时间较长,属于客观情况,已尽到责任。

【/h/】经审查,吴中法院认定被扶养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交通费65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旅行社应承担事故85%的责任,判决旅行社按责任比例赔偿死者家属60余万元。

■案例解读。

景区离医院太远是主办方的错。

法院认为,旅游经营者应当有保障旅游安全的义务,特别是在出国旅游时,游客对相关景区和特色活动的风险了解不多,主要依靠旅游经营者的介绍和提醒。因此,当游客参与某些危险的旅游项目时,旅游经营者应详细告知游客注意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以促进游客对旅游项目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然后做出一定的选择或预防措施。

【/h/】本案中,虽然旅游经营者在游览须知中注明了注意事项,但其内容只是一般的提醒,并未详细介绍浮潜活动以及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使得游客无法充分了解该活动,也使其对该活动中的风险认识不足。被告有过错。

此外,旅游经营者在为游客提供可选景区时,应预判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本案中,游客溺亡后,虽然被告尽最大努力协助游客抢救,但旅游目的地没有完善的医疗设施,导致游客在很长时间后被送往医院,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因此,被告在为游客安排景点时犯了错误。

本案中的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最清楚自己的水和健康状况。早上浮潜后,午饭后和别人一起去浮潜,结果出了事故,还出了一些差错。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h/】法院审理后,法官提醒,对于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对游客给予充分的信息和风险警示,并在人员和财产面临危险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履行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尽可能保障游客的安全。游客在选择旅游项目时,应充分、仔细地了解旅游经营者。如果涉及高风险旅游项目,应首先检查旅游经营者是否有经营权。同时,游客不要对自己的情况盲目自信,一定要把握“量力而行”的尺度。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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