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邱女士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被送往塘厦的一家医院治疗。术后两个多月,邱女士被诊断为脑脓肿,再次手术后陷入植物人状态。从那以后她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经过近两年的坚持治疗,邱女士的亲属以玩忽职守为由起诉医院,并上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0余万元。7月21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了解到,经公开审理,法院认定医院应承担45%的诊疗过错责任,责令其赔偿33万余元。
起诉书显示,2009年10月29日,邱女士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被送往塘厦某医院住院治疗。手术后,她住进了重症监护室。
11月28日至12月17日,邱女士接受了两期高压氧治疗。当时她的谈吐、精神、活动都不错。但12月23日,邱女士出现厌食、精神不佳、尿床等症状,经告知医生后,被告知喝柠檬水开胃。12月25日,邱女士病情持续恶化,出现高烧,但神经外科医生并没有注意到她脑脓肿的事实。
直到2011年1月13日,医生在查房时再次发现手术部位有白色液体渗出,才判定患者为脑脓肿。当晚6点,病人接受了手术。不幸的是,手术后,邱女士处于植物人状态,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邱女士家属认为,医院存在明显过错,脑脓肿的防治违反了临床诊疗标准,与邱女士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悲痛之下,他们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各种损失90多万元。
面对家属的指控,被告医院辩称,其对邱女士的治疗完全符合医疗法律法规和医疗惯例,不存在过错。但邱女士起诉的损失系交通事故伤害所致,应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部分损失已通过交通事故案件得到赔偿。此外,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邱女士的伤情主要是交通事故创伤所致的重型颅脑损伤,其自身伤情较重。但根据诊疗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意见,邱女士的病情发展并非缺乏临床症状,前后发展持续时间较长。如果医院能加强体征监测和病情分析,就能及时、准确、全面地诊断和治疗术后出现的颅内感染,减少或免除邱女士的伤害结果。综合医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医院对全部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法院判令医院扣除双倍计算后赔偿33万余元。(记者/黄实习生/周通讯员/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