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再修改

光明。中新网无锡12月18日电(记者苏烟通讯员陈敏)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修改

据了解,《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修订一次。本次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借鉴了上海、湖北、广州、南京、苏州等省市相关地方立法和实践经验。

进一步完善审批登记制度。根据近年来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决定》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相关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一是强调规划的作用,增加规定:“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机构的发展纳入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划,按照规定的比例为社会医疗机构预留空资源配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并及时公布。”二是适当放开限制。在原规定“设立社会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医疗机构规划规定的总量和结构范围内,不限制社会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三是下放审批权限。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原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修改为:“社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设置和审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进一步加强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建立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医疗市场环境,仍是当前社会医疗机构管理的重点。《决定》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了社会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种类,明确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体检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二是为充分利用医疗资源,提高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在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三是完善校准制度,进一步完善校准程序,同时规定社会医疗机构在暂停校准期间的相应管理办法。四是根据社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市场化要求,将原条例规定的政府核价修改为:“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并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实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开具合法票据,接受社会监督。”

突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支持和保障。为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增加专章,对支持和保障社会医疗机构发展提出五点要求:一是明确土地使用保障, 并要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按照规定落实相关用地优惠政策,鼓励利用现有土地和资产发展社会医疗机构。 二是明确财政支持,规定符合条件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并将他们的专业建设、设备购置和人才队伍建设都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社会医疗机构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政府补偿。三是明确社会医疗机构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相关部门要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定点社会保障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四是明确税费优惠,对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电、水、气、热价格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五是明确人才培养支持,在社会医疗机构人才引进、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技术技能培训、医务人员合理流动等方面明确相关支持措施。

【责任编辑:王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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