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综合医改工作新增7个试点

【/h/】5月11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发函,决定新增上海、浙江、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综合医改试点,进一步扩大和深化综合医改试点成果。据悉,2015年江苏、安徽、福建、青海四省率先开展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在公立医院改革、分级诊疗等方面加强探索。目前有11个综合医改试点。

【/h/】通知指出,新增试点省份要充分借鉴首批试点省份的改革经验,聚焦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取得突破。加强医疗、医疗保险和医药;三种医疗联系;,统筹配套推进医改试点,充分发挥各项改革政策的叠加效应。要注重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相结合,坚决推进国家层面确定的综合医改重点任务在全省(区、市)推进;对于临时条件不成熟、把握不准的问题,可先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逐步推进,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通知强调,省人民政府要承担起综合医改试点的主体责任,尽快在全省启动部署综合医改试点工作。要紧扣改革目标,细化分解年度改革任务,将医改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要求,完善综合医改方案实施。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动态监测重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导,加强试点效果评估评价,建立改革进展报告和问责机制。要加强医改政策解读,加大改革试点正面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和各方期待,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h/】通知还表示,国务院医改办将密切关注试点工作进展,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建立与试点省份上下衔接、与相关部门横向衔接的检查机制,充分发挥医改咨询专家作用,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和做法,指导地方研究解决试点中的重要问题。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大上海等7个省(区、市)综合医改试点力度的函(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5月11日。

国医改函[2016]1号。

上海、浙江、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h/】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改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扩大和深化综合医改试点成效,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决定新增上海、浙江、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综合医改试点。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我非常重视全面医改的试点工作

【/h/】2015年,江苏、安徽、福建、青海四省率先开展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在公立医院改革、分级诊疗等方面加强探索,形成了一批典型经验,起到了整体示范引领作用,试点工作开局良好。推进全省综合改革,对于推动医改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探索经验、完善政策、推动落实的有力抓手。新增试点省份要充分认识开展综合医改试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问题意识和攻坚意识,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医改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医保、医保、医药统一管理体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改革协同效应, 率先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快形成切实可行、可推广、可复制的改革经验和模式,并加以推广。

第二,突出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

各试点省份要充分借鉴第一批试点省份的改革经验,坚持目标和问题双重导向,以人民群众受益、医务人员受鼓舞、党和政府赢得人心为标准,紧紧围绕关系医改大局、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急需探索突破的改革& ldquo硬骨头。,聚焦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集中力量攻坚突破。加强医疗、医疗保险和医药;三种医疗联系;,统筹配套推进医改试点,充分发挥各项改革政策的叠加效应。要注重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相结合,坚决推进国家层面确定的综合医改重点任务在全省(区、市)推进;对于临时条件不成熟、把握不准的问题,可先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逐步推进,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三是特别关注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实

省人民政府要承担起综合医改试点的主体责任,尽快在全省启动部署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根据各省(区、市)确定的综合医改试点总体方案要求,要统筹规划,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改革措施衔接。要紧扣改革目标,细化分解年度改革任务,将医改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要求,完善综合医改方案实施。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动态监测重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导,加强试点效果评估评价,建立改革进展报告和问责机制。要加强医改政策解读,加大改革试点正面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和各方期待,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h/】国务院医改办要密切关注试点工作进展,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建立与试点省份上下衔接、与相关部门横向衔接的检查机制,充分发挥医改咨询专家作用,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做法,指导地方研究解决试点中的重要问题。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政策、技术支持和指导,鼓励试点省份先行先试,加大改革力度空。各试点省份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重要事项及时向国务院医改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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