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出台以医保保障医改政策,明确规定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将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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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公立医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基本医疗保险层面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意见》要求,各市(地)要积极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同时降低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大型诊疗医疗设备价格,合理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药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规定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分级诊疗制度,进一步完善与分级诊疗相适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差别化支付政策,加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向基层延伸的力度,适当拉开免赔额与支付比例的差距。积极鼓励和支持医疗联合体发展,及时将所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自愿申请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意见》明确提出,各市(地)要力争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75%以上,同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工作,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探索开展职工门诊统筹。年底前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患者需要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50%以上。给予中医药一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倾斜。要积极推进总量控制下的复合支付模式改革,探索发展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位付费等复合支付模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