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时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和复制病历。昨天,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其中对医患关系的处理有很多规定,明确了医患纠纷的四种处理方式,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南方都市报2月28日)
深圳即将出台的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不仅赋予患者查阅、复制、复制病历的权利,还明确了处理医患纠纷的四种方式,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诉讼,为解决医患纠纷打造了透明、规范的监管通道,值得肯定和期待。
不用说,治病救人的医疗行业已经被医患之间的高纠纷催生成了高风险行业。近年来,医患纠纷连年上升,不仅造成医患关系紧张,还影响社会稳定。虽然法院受理的医患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但由于专业性强、医疗信息封闭、不透明等因素的束缚,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很难完成成功案例的举证任务,以至于患者在面对诉讼时仍然“气馁”。究其原因,在于医患责任划分不清,医疗法规中医疗信息封闭不透明。
但从深圳市提出的地方性医疗法规中明确的医患纠纷四种处理方式来看,仍存在过度强调通过协商和规范处理医患纠纷的弊端。事实上,现实中发生的一些医患纠纷也表明,依靠“先调解”来处理医患纠纷是不靠谱的,最公平、最终的解决还是要靠司法程序。事实上,医患纠纷解决中的“法律至上”原则,不仅是世界上一些法治健全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中国法治化的现实要求。况且,“调解先行”需要一个健全的社会医疗中介评估机构,就我国目前的社会医疗中介评估机构建设而言,这无疑是不现实的。
当然,无论是采用“调解优先”还是“法律优先”的原则来解决医患纠纷,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公平地解决医患纠纷。所以,第一部地方性医疗法规要想缓解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还是要看法规能否真正付诸实施,关键在于执行。深圳即将出台全国第一部地方性医疗法规。虽然过分强调“先调解”,但也有法律程序解决医患之间的最终纠纷,所以没有必要寻求完全的指责。不过,美中不足的是,这项规例明显有一些问责条款,保障病人的知情权和咨询权。能否真正起到解决医患纠纷矛盾、缓解医患紧张关系的作用,还有待条例实施后的检讨。
文/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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