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取消医保母婴捆绑制

据北京媒体18日报道,记者从海口市社保局了解到,海口市城镇居民医保费于2014年8月16日开始征收。即日起,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管理站咨询、登记、缴费。

户籍不在海口的新生儿也可以参保。

记者了解到,今年海口市征收城镇居民医保费的目标任务是确保全市参保率不低于95%,参保人数50万人。海口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今年参保人数为& ldquo四种类型。进入& other七种类型& rdquo如果新生儿户籍不在海口,满足一定条件& ldquo被保险人& rdquo。具体保险范围为:海口市非农业户籍未成年居民;未参加非农业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海口市成年居民;未参加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中学生、技工学校学生、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含非海口户籍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含非海口户籍人员);在海口市登记的新生儿;非海口市户籍新生儿,其父母在出生当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非海口市户籍新生儿,其父母在出生当月参加我省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海口市居住。

今年居民医保费缴费及信息录入时间为2014年8月16日至12月31日,其中8月16日至11月15日为集中缴费时间,11月16日至12月31日为信息录入时间。

从明年开始,基层医院支付的资金比例将达到90%。

参保城镇居民一年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如下: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350元。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60周岁以上低收入家庭和未成年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不享受免赔额。

重病,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报销比例方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分担比例统一为:在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个人负担比例为1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75%和25%。在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35%和35%。

参保人员出生后4个月内,自出生起发生的费用可报销。

值得提醒的是,从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ldquo母婴捆绑& rdquo该政策已被废除,新生儿得到实施& ldquo被保险人& rdquo政策。今年出生& ldquo宝贝& rdquo,必须在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保险,且出生以来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规定范围内报销。据了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新生儿无户籍。这四个月是留给父母给孩子登记户口的时间。孩子出生4个月后在社保局登记的,只享受参保次月起的待遇,待遇期为参保次月至出生当年年底。新生儿登记和缴费在海口四个区的社保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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