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女士去沈阳武警医院产子。在她入院分娩5小时后,男婴被定为一级残疾。执法机关介入后,发现新生儿病历首页多处被涂改,无法识别医疗事故。故推定医院有过错,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13万余元。
男婴出生后被列为一级残疾。
2008年11月24日21时许,于女士因出生预兆前往辽宁省武警总队医院(以下简称武警医院),被诊断为“6胎2孕38周,出生预兆”。之后,于女士入院试生产。经过大约4个小时的试产,孩子还是没有出生。医院向余女士的丈夫出示了一份剖宫产的“手术方案”,称:“术前诊断:1。G6P2妊娠39周,2。扇贝比例失调,3。胎头下降停滞。”于女士的爱人在患者家属意见栏中表示同意剖宫产。
但武警医院并未对女性实施剖宫产,而是继续对女性进行阴道试产。25日2时40分,于女士正常产下一名男婴。男婴出生后被武警医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于11月25日4时转至沈阳市儿童医院进一步治疗。入院儿童诊断为:新生儿肺炎;2型呼吸衰竭;新生儿窒息(严重);肿瘤、头皮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和室管膜下出血;短暂性心肌损伤;低钠血症和低钙血症。家人从25日起带宝宝到省内外多家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和住院治疗,2012年2月1日评定为一级伤残。
[1][2][3][4][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