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民警陪领导喝酒后身亡 家属被要求不再追责

一次看似普通的工作接待导致一名警察意外死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是“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是不会赔偿的...在死者家属的强烈怀疑下,今年年初安徽省祁门县发生一起民警“饮酒致死”事件。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一名在事故中死亡的警察朱琳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签字。但是后来,因为朱琳的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向县公安局其他民警民事追偿的权利,县公安局已经停止了赔付。

警察在喝酒后意外死亡。

8月5日,记者来到祁门县公安局了解情况。据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1月8日下午,祁门县公安局金紫柏派出所教导员康光辉与民警朱琳到该县李珊派出所学习交流。当晚,李珊警署在斜对面铜锣湾本地餐厅二楼包间安排了一场“工作餐”。

据一方透露,事发当晚金紫派出所和李珊派出所有13人参加酒席。用餐期间,除司机和值班民警外,8人共喝了6瓶顾靖原浆白酒和11瓶啤酒。”吃完饭,朱下楼的时候突然向前倒了下去。同一行业的另一名警察没有持有。朱侧身一跤,摔在头上

根据祁门县公安局提供的“信息通报”,事发当晚,朱琳首先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检查抢救。他因重伤被转到黄山人民医院。期间,县公安局两次邀请杭州、上海专家会诊,支付医疗费30余万元。专家会诊宣布朱琳脑死亡后,3月26日,其家人将朱琳转至上海救治,祁门县公安局陆续支付医疗费用60余万元。朱琳于6月13日去世。

事发4个多月后,家人终于盼来了“不满意”的治疗结果。5月20日,祁门县纪委、县监察局作出决定,给予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指导员康光辉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李珊派出所所长郑晓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开除处分。

如果你想得到赔偿,先签承诺书。

事发后,家属要求公安局调查真相,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依法严肃处理责任人。然而,7个月过去了,除了口头说了几句,家属还是没能等到调查报告。更让朱琳的父亲春竹久不解的是,县公安局竟然要求其家属放弃追究责任人的要求。

针对朱春玖的质疑,祁门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张为民表示,朱琳去世后,其亲属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赔偿善后费用300多万元。经过多次沟通协商,祁门县公安局最终答应给朱琳的亲属一次性赔偿130万元。

祁门县公安局局长王华峰表示,朱琳之死参照公祭标准处理。根据国务院《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有关规定,因公牺牲民警的抚恤补偿约为70万元。给予朱琳亲属一次性赔偿130万元的理由“实际上包括了对其他涉案民警的民事赔偿”。

“这笔钱先由县公安局支付,其他涉案民警的民事追偿工作由县公安局事后执行。因此,县公安局在与朱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时,也要求其亲属承诺放弃对县公安局等民警的投诉和赔偿诉求,并就此签订承诺书。”王华峰说。

还有多少未解之谜?

北京市大悦律师事务所郎克宇律师认为,130万元的赔偿有两个疑点,需要质疑:第一,祁门县公安局按照为公牺牲标准向朱琳索赔是否合规?这么高的赔偿依据是什么?二是祁门县公安局叫其他民警垫付民事追偿款,是否符合程序?“县公安局是财政拨款单位,预付款从哪里来?遵守适当的行政程序。这些信息需要公开。”

相关规定:《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第三条: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人民警察养老和优待事业作出贡献。

第十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或者上下班途中,因事故死亡的;

(二)被鉴定为因战、因残、旧伤复发后死亡的;

(三)因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职务或者工作中因病突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因公死亡的其他人员。

因处理突发事件、执行边防海防任务或者执行抢险救灾以外的任务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处理。

身姿上升伴酒死亡是工伤吗?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

(二)醉酒造成人员伤亡的;

(3)自残或自杀。

由此可见,员工的伤亡事故被认定为工伤(死亡)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该伤亡事故是否必然与其本职工作有关。因工作期间饮酒死亡不仅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还属于法律法规所列非工伤情形,即醉酒致人伤亡。有一点需要明确:工作期间陪上级吃饭喝酒,既不是法律法规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公务员的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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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透露,云南省第一林业局副局长在一次聚餐中饮酒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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