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已丧失劳动能力配偶能否主张生活费

[Case]

2013年5月11日,62岁的农民因交通事故死亡,的配偶刘60多岁,在农村务农。和刘有四个孩子,都是成年人。现在,的亲属向侵权人索赔各种赔偿,包括刘的抚养费。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的妻子刘灿是否要求支付家属的生活费。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因为陈某去世时已经62岁,失去了工作能力,所以不存在配偶一方需要另一方支持的情况。

[分析]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和其他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款规定:死亡前实际扶养的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照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扶养人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点:一是死者或残疾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前有扶养义务;二是存在实际维修行为;第三,受抚养人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刘已经60岁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待遇标准,他是无劳动能力的人,属于被赡养的范畴。

刘是的近亲属,也属于的被抚养人类别,符合上述第一条标准。刘是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可以认定为法律规定的无其他收入来源的人,符合上述第三条标准。但第二条标准要求死者或残疾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前有实际赡养能力,并赡养被赡养人。然而,陈某在一次事故中去世时已经62岁了。按照刘的认定标准,62岁以上的也是需要赡养的人,没有赡养他人的法律义务。赡养刘的义务应由刘的其他近亲属承担。故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刘向侵权人请求必要的生活费用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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