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入罪,那些医生不爱听但必须知道的

关键词:医疗事故,法律,判决。

2014年11月24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生徐峰开庭审理“北京首例医疗事故罪”。

2015年1月14日,长乐市医院医生李开庭审理“福建省首例医疗事故罪”。

医护人员感到陌生而遥远的“医疗事故罪”似乎一个接一个地来了,有“万物皆来,风满楼”的趋势。然而,许多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罪了解不多,他们非常害怕和不知所措。作为一名医学法学领域的研究者,本文希望能够解开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一些谜团,普及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1.医疗纠纷的“刑事诉讼”是“不速之客”吗?

有医生认为,医疗纠纷的“刑事诉讼”进入内地,是一个恶心的“不速之客”。事实上,医疗纠纷的“刑事诉讼”在中国并不新鲜。

在mainland China,1979年至1997年间,此类因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受伤的患者,常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79部刑法中称“过失杀人罪”)等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颁布后,他们被统一以医疗事故罪起诉。

第二,司法独立不容干涉。

有医生呼吁“强烈呼吁中国医师协会与中国人民最高法院、中国人民最高检察院协商,制止这种可能给中国医疗事业带来毁灭性打击的做法,将医疗纠纷退回‘民事诉讼’”。坦率地说,这种呼吁有些荒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早已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并试图通过“中国医师协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协商,避免医疗纠纷中的“刑事诉讼”。其本质是寻求一种“医生特权”,是对司法权和检察权的干涉。这种做法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会让人笑得大方。

3.医疗事故罪应该存在吗?

否认医疗领域医疗事故罪的理由如下:

1.医学上还有很多未知的领域。人体的复杂性和医学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治疗效果的显著差异。往往难以避免严重的不良后果,也难以避免严厉的惩罚。2.培养医务人员并不容易,因为他们因疏忽大意而失去执业资格,在监狱服刑,这对个人不公平,使社会失去医疗资源。3.对过失医疗行为的监禁,会对执业医师造成心理恐惧,将他们束缚在工作中。过度考试将难以避免,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准备进入医疗行业的人会犹豫不决。4.医疗行为本身风险极大,具有不良后果,民事赔偿足以解决问题,不应处罚。

但我认为这些理由都不成立:

1.鉴于人体的复杂性和差异性,医学中肯定有很多未知的领域——很难避免严重的不良后果。但请注意,医疗事故罪不能定义为严重不良后果,但医疗事故罪是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严重不良后果——这种主观上对他人生命健康利益的严重过失,难道不应该受到处罚吗?

2.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分工变得越来越微妙——各种专业人员都产生了,而医务人员只是专业人员的一种。根据刑法平等原则,医务人员不应享有法外特权;3.这种恐惧和担心是不必要的。与医疗事故罪绝缘的最好办法是规范医疗行为,而不是想着如何将其从刑法中抹去。4.这可能是医务工作者最有力的理由,但这个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在法治社会,民法、行政法、刑法根据法益保护程度形成等级——各有各的功能,不能相互替代。医疗行为涉及人民生命健康等重要法益,刑法不能坐视不管。当然,源于其严重性的谦抑性也要求刑法在介入时要谨慎。

第四,医疗事故罪没那么可怕。

刑法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最严厉的干预,其实体和程序要求必须比民法和行政法更严格。在刑事实体中,罪刑法定、责任与刑罚相适应、各地平等的原则将犯罪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程序上要求未经人民法院正当程序不得认定任何主体有罪,证明有罪的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远超民法上的“上位证据”标准)。

在涉及医疗事故罪时,立法者也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进一步将过失标准提高到“严重不负责任”,将犯罪后果限定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健康”,限制了医疗事故罪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罪很少被定罪。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2月4日访问)-“文书检索”-“关键词”和“医疗事故罪”(1997年10月1日至2015年2月4日)共检索到27条记录,其中仅有7条判定为“医疗事故罪”。(虽然裁判文书收录的案例并不全面,但对比同期2216条“非法行医罪”的记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因“医疗事故罪”而受到处罚的人并不多见。)重复我的观点,避免适用医疗事故罪的最好办法是规范医疗行为,而不是刻意将其从刑法中抹去。(Bioon.com生物谷)

单位:河北省邯郸市某三甲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作者做了13年麻醉师,现在研究领域是医学法学。

(责任编辑:吉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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