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鹰代表建议:重新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体系

中国人大网北京3月12日讯记者王芳“重建科学、合理、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完善医疗损害鉴定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公正司法的紧迫任务之一。”全国人大代表、解放军总医院南楼临床部老年心血管科教授李晓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上述表示。

李晓英代表认为,近年来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环节是医疗损害的认定。目前,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有两种不同的模式:由法医机构进行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和由中华医学会系统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类医疗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给公平正义带来一系列困难。特别是过错结论鉴定率日益上升,患者高索赔率上升,不法势力乘虚而入,成为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增加、医疗公共秩序被破坏的深层次原因之一,严重伤害了医务人员挽救生命的积极性。这不仅会严重影响医学科学的发展,最终还会损害整个患者群体的生命健康利益。

据李晓英代表介绍,2002年以前,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的,由地方卫生局进行鉴定。2002年9月1日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为中华医学会地方分会。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在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根据职权决定对医疗事故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医学会提交鉴定书。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按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认定。此后,医疗损害鉴定形成了“双轨制”。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摒弃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将其更名为“医疗损害责任”。到目前为止,许多地方法院主要将医疗损害鉴定移交给法医鉴定机构,由医学会牵头的医疗鉴定已经被边缘化。《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的瓶颈日益凸显。

谈及我国现行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李晓英代表认为主要有四个问题:一是鉴定主体,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是垄断的;二是缺乏行业认可的鉴定方法和标准;三是法官难以判断;第四,乱收鉴定费。

李晓英代表分析了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混乱的原因。她认为,在鉴定人资格的司法解释中,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并不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各自职责不明确;缺乏统一的鉴定费制度。

因此,她提出重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

首先要修订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鉴定主体必须遵循“同行评议”原则,回归医疗损害鉴定的科学性。

她认为,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士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鉴定意见,要求鉴定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只有专业人士提供的专家意见才是科学的。因此,在证据法中,要求遵循同行评议原则。完善《医疗损害鉴定条例》中对鉴定人“资格”、“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学历、技能”的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为“由有资格的人评价,主要由医学同行评价”。应涉及以下法律、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等。

修订关于法医鉴定机构在医疗损害鉴定中业务范围的司法解释,明确法医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业务内容。应涉及以下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为体现医疗损害鉴定以医学专家为主体的原则,建议鉴定人人数不少于2/3。应当邀请法医参加鉴定。

其次,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是有限的、多元的,但鉴定所依据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必须统一。具体方法是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实行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分离的原则。建立统一的法医损伤专家库,共享资源。制定具体医疗损害案件鉴定人遴选标准和程序,明确医疗损害鉴定人的社会责任。

最后,坚持鉴定公益性,规范鉴定收费,利用机会预防腐败。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建立统一的鉴定费管理制度,并严格监督,坚决杜绝腐败分子借机敛财的违法行为。禁止鉴定机构与患者协议收费和任何其他形式的乱收费。应规定相关案件的收费标准,规定收费浮动范围。需要明确的是,鉴定费用主要是鉴定专家的劳务费和差旅费。

“为了完善这一建议,我花了两年多的时间进行深入研究,先后做了十多处修改,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了科学严谨有效的重构方案,将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置于法治的阳光之下,使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李晓英由衷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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