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需要“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的共同作用,要循序渐进地推进。政府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应打破医疗市场垄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防止医疗服务价格过快上涨。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六个重点领域的价格改革方向,其中一个是医疗服务价格合理化。《意见》要求,到2020年,建立基于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的动态价格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服务价格一直不合理,既没有真正反映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也没有反映医疗服务市场的供需关系。比如医疗服务价格仍然偏低,难以体现医生的技术劳动价值;我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滞后,同一医疗服务项目不同质量的价格差距并未拉大,不同级别医生提供的同一医疗服务大多未能体现价格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服务价格是调整医疗服务结构、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的重要经济杠杆。然而,在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制下,公立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在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上几乎没有发言权。只有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才能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杜绝“以药补药”。【/br/】《意见》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市场化改革,采取分类促销的方式。其中,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而公立医疗机构的部分医疗服务则由市场调节。《意见》要求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价格调整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需求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调节。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商,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事实上,充分发挥医保部门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的谈判作用,是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医疗服务定价模式。比如在欧美国家,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或医院协会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服务质量等要求,使医保经办机构更好地约束医疗机构,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br/】需要提醒的是,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出发点是医疗服务价格合理化,而不是单纯的提高价格。按照医疗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即在保持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基本持平的基础上,重点调整结构,提高能够反映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验等物化劳动项目价格。【/br/】目前我国“看病贵”的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因此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不应该增加或者只是略微增加个人负担,因此政府需要加大财政支持。新医改后政府投入虽然增加了不少,但与医疗市场化的美国相比仍有一定差距。目前,美国卫生总支出的近一半来自政府支出。【/br/】因此,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应辅以财政补贴、医保报销等相应政策,确保合理控制患者负担,避免医疗服务价格大幅波动。特别是对于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人群,由于治疗方式的特殊性,价格调整必然会导致医疗费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对于这些群体,应通过医疗保险等手段对其进行调整和缓冲,以保持患者福利水平的连续性。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民营医院整体技术实力还比较薄弱,而公立医院还处于垄断地位,民营医院很难与公立医院形成有效竞争。近年来,虽然政府不断放宽政策,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医疗服务行业,民营医院数量有所增加,但实际上在行政审批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和壁垒。因此,在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允许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特别是大中型综合医院,放宽定点医疗保险资格限制,既增加医疗服务供给,又通过竞争打破医疗垄断,从而促进医疗服务成本下降。
总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需要“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的共同作用,要循序渐进地推进。政府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应打破医疗市场垄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防止医疗服务价格过快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