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沈阳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办法规定,理赔金额不超过1万元在医疗机构结算,8种“医闹”将报警。
(数据图)9月15日,记者从沈阳市卫生计生委获悉,《沈阳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办法》出台。该办法规定,医院在花钱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时不得提高费用,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将在医疗机构结算。八种“医闹”将报警。
根据规定,医疗责任保险的参保单位为医疗机构,参保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保险而提高现行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保险经纪人和承保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安排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接受患者咨询和投诉,并将医疗纠纷的解决办法和程序以及相关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公示在显著位置。索赔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置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
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发现患者在医院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劝导无效的,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 .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威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
2.盗窃、抢夺、故意损毁或者隐匿医疗机构公私财物、病历、档案等重要信息的。
3.侵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的办公场所、诊所,或者堵塞医疗机构的出入口,将老年人、残疾人、不能自理者和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遗弃在医疗机构的。
4.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设立灵堂、摆放花圈、非法入殓房、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海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抛撒污物。
5.抢夺尸体或拒绝将尸体转移到法定地点。
6.侮辱、威胁、恐吓、虐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7.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管制器械进入医疗机构的。
8.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来源:沈阳晚报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