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中国消费者报重庆【/s2/】(记者【/s2/】】刘文新【/s2/】)重庆患者王登全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多处骨折。前往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重庆四院)治疗,植入钢板复位固定。没想到,钢板两次断裂,遭受多次操作。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重庆市第四医院承担50%责任,赔偿王登权经济损失199833.16元。
【/h/】2012年12月6日,王登全因交通事故受重伤,被送往重庆市第四医院救治。当日,行剖腹探查术;12月24日行多发性右肋骨骨折、左股骨下段骨折、左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3年1月6日行左下肢静脉滤器植入术,2月27日出院。左下肢禁止负重,避免外伤;骨折愈合后,医院进行了内固定和取出手术。
【/h/】出院后不久,王登权于3月7日被迫前往重庆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3月11日接受了取出左股骨内固定、切开复位锁定钢板、螺钉内固定、取出髂骨移植的手术。
【/h/他于12月2日出院。王登权因为体内钢板断裂,一共住院1000天。
【/h/】王登权诉重庆市第四医院至渝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重庆市第四医院承担80%的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71,076.83元。
渝中区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重庆市第四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所2016年1月20日出具的鉴定意见,王登权的损伤后果为钢板断裂、骨折延迟愈合,影响骨折愈合的因素有年龄、健康状况、骨折类型、骨折部位血供、软组织损伤程度、固定石膏等。钢板骨折不愈合的影响因素多而复杂,是主要因素,难以确定。全面认识到,医生的过错行为和患者的创伤是造成患者损害的共同因素。最终鉴定结论为:重庆市第四医院在对王登权的医疗救治中存在错误。其过错行为和创伤是共同因素,导致患者的损害后果。
【/h/】基于此,渝中区人民法院认定,王登权钢板骨折、骨折延迟愈合造成的损害,重庆市第四医院应承担50%的责任。渝中区人民法院确认,本案应纳入赔偿范围的项目及金额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99,666.32元。,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99,833.16元。
【/h/】王登权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9月22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变更重庆市第四医院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