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记者王文玉)近日,《沈阳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据悉,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办法》,沈阳市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医疗事故纠纷,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将作为第三方参与医疗责任赔偿。
根据《办法》,沈阳市依法设立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独立调解医疗纠纷,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沈阳各区县(市)也可根据条件并参照沈阳市医委会模式设立相应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根据《办法》,医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之日起一个月内调解医疗纠纷。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延期的,调解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调解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医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但医委会调解医疗纠纷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以保证调解结果和司法效力。
根据《办法》,为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缓和医患关系,沈阳市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保险经纪人和承保机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保机构应当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由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用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同时强调,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行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办法》还规定,患者与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不仅可以依照《办法》申请医委会调解,还可以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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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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