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明年1月起执行

天津北方网讯:为依法有效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市在《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实施五年多以来形成的成熟经验和机制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为完善和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该条例经昨天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发生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或其家属协商解决;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可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公立医疗机构不允许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纠纷诉讼。

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管理处处长葛乐表示,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医患纠纷时,始终坚持医患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既保证了患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得到合理的赔偿,又保证了医生不会无过错地进行赔偿,同时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书写病历,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疗文书和有关资料。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第十五条七项规定进行处理:启动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报告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并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拖延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封存、启封现场实物和病历或者病历复印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处理医疗纠纷的方法和程序,解答患者或其家属的询问和疑问。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家属,并在两小时内将尸体转移到殡仪馆或者太平间。如果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不同意死因,应按规定进行尸检。索赔金额不足1万元的,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其家属在医疗机构设置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来院就诊的患者家属人数超过五人的,应当推选代表会诊,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处置结束后,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置情况。

相关文章
    最新资讯
    热门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