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起争端 公正调解化干戈

【/h/为避免纠纷进一步激化,医委会3名调解员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医院了解情况。

据了解,7月2日上午,死者焦某因胃病前往医院治疗。中午,焦某一个人出去了,不知道为什么。焦被发现时已经倒在地上了。行人拨打了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后,医护人员对焦某进行了检查,发现焦某摔倒时头部受到严重撞击。但由于他摔倒的区域人少,没有及时被发现,因失血过多而长时间死亡。随后焦的亲属赶到现场,将尸体带回家,第二天前往医院索赔。

纠纷发生后,医院及时向万源卫生执法所报案,万源卫生执法所立即介入调查调解,但调解未果,死者亲属越来越激动,最终堵院。首先,调解人理解双方的主要要求。死者亲属认为焦在医院死亡,属于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30万元。但医院认为焦擅自离开医院,不配合医院治疗。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焦的死亡也不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因此,调解员封存了患者的病历,并在医疗调整委员会专家库中征求了医学专家的意见。他认为焦的病历完整,医院的判断和处置合理,医院的处理没有过错。调取当时医院的监控录像后,发现焦输液后在医院里转了个身,然后径直出了大门,没有和任何人说话,也没有打电话。在看望焦的亲戚时,他们的亲戚说,他们在医院得不到照顾,因为人手不够,农活忙,他们认为焦的病不严重,他能照顾好自己。救护车上的医生也出具了证明,焦是因为头部受伤和出血过多而死亡的。死因与疾病无直接关系,此次事件并非医疗事故。

医院管理有疏漏,负次要责任。

焦的死亡虽然不是医疗事故,但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看医院是否有过错。这种过错不仅包括医疗,还包括对患者的管理和保护。医生有能力在法律意义上判断患者的病情,医院应充分告知患者是否可以短时间出院、出院的风险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经查,医院未与患者签订入院通知书告知死者权利义务,医护人员也未口头告知焦外出请假的相关内容。因此,医院的管理确实存在疏漏。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能适用于责任划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受到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按照诊疗标准进行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死者的行为导致了最终的结果,死者本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医院没有与患者签订入院通知书,也没有告知患者住院期间外出的制度,存在一定过错,应由他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天,分别与患者和医院沟通后,邀请医委会专家库的律师参与调解。最终,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医院向死者家属支付5.2万元,包括自愿特困补助,由患者自己处理并掩埋尸体,而不是围攻医院和医护人员。

人民调解员提醒:

面对医疗纠纷,要理性表达诉求。医患纠纷发生后,我们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和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

□世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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