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医疗纠纷处置条例索 索赔过万公立医院不得“私了”

昨天(28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

背景介绍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少林表示,天津市初步建立了适合天津实际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2009年制定《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引入医疗责任保险赔偿机制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创新了医疗纠纷处置方式。根据《办法》,天津市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办法》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天津针对新形势对部分法规进行了修订完善,成为本次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专家表示,医疗纠纷调解过程公开透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张宝义表示,从医疗服务的角度来看,医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寻求和建立有效的解决机制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然要求。《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天津法治社会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张宝义认为,《条例》规范的医疗纠纷专业性很强,证据分析和责任认定的知识性很强。特别是调解委员会的第三方公正性,必须通过严格的调解程序和实质性调解,得到社会的评判和认可,才能在医疗纠纷调解中确立应有的权威,从而赢得医患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回应医患双方的质疑,接受公众监督。

法规解释

1.索赔金额不足1万元的,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或其家属协商;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者协商,医患双方可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收取任何费用。

2.如何处理医疗纠纷,患者或其家属有权复印或复制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如体温单、医嘱单、住院记录(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病理报告、检查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3.如何调解和理赔对于医患双方均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受理。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束调解。如果医患双方同意延期,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根据医患自行和解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并及时支付赔偿金。(记者李川李海燕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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