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医闹”的受害者

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医疗麻烦”的受害者

2014年12月19日9:23。

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李欣凌。

由于病人的死亡,他的家人向医院索要了300万元的高价。被拒后,医疗机构不断被堵,让他无法正常开门诊,医生不敢上班。深圳沙井街道永安门诊部及相关医生对患者家属提出投诉。日前,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患者医疗事故成立,需赔偿门诊经济损失500元,并向涉案医生赔礼道歉。(深圳商报报道)

这一判决应该是依法惩治“医闹”的司法实践。“医闹”一词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末,伴随着全社会维权意识的提高。一般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拒绝接受医院的诊断和解释,承认医院的“医疗事故”,采取过激行为。

医院和医生对“医疗麻烦”大多“又恨又怕”。有时候,医院院长开会的时候,会不自觉地开一个投诉会。对于一些患者家属来说,“三不”——没有医疗鉴定,没有司法程序,没有调解,只要求医院高额赔偿。很多医院考虑到自己的形象,别无选择,只能妥协,给予部分赔偿,助长了“医闹”。后来这种“大做文章、小做文章”的后果就是“专业医闹”,造成了赔偿和分割。一位院长透露,医院支付的赔偿金额越高,专业医疗的要价就越高,与患者家属的分成也就越高。

一位一直密切关注医疗问题的CPPCC成员曾经提供了一组数据。广东每年有2.5万至3万起医疗纠纷和医疗纠纷,约占全国的八分之一。根据东莞市社会科学院、东莞市卫生规划局开展的调查,2007-2013年,东莞市7家镇卫生院、13家公立医院共发生医疗纠纷974起,群体性“医疗纠纷”152起。2007年至2013年,东莞13家公立医院共支付医疗纠纷赔偿金1984.58万元,平均每年赔偿283.5万元。

毫无疑问,“医闹”给医院、医生和患者的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被扰乱,医生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患者得不到妥善治疗。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医疗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严厉惩治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内非法停放尸体、设置私人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殴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限制人身自由,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行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是对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利益行为的法律惩罚。然而,这是必须采取的后续法律措施。预防、减少和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共同的目标。其中,有赖于法治和医患双方的理性推动。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与当前“看病难、看病贵”有直接关系。此外,在医学被用来支持医生的环境中,医生开大处方和过多的设备检查等问题很常见。此外,医疗配置倒挂,患者集中在大医院,医生超负荷。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都缺乏与患者必要的沟通。应该充满人文关怀的医疗行为是相当简单和程序化的。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患者就会向医院和医生发泄情绪,扭曲的医患关系很难正常。

目前医学对人体的研究还远远不能让医生完整、准确地判断和治疗所有疾病,患者缺乏一定的专业医学知识,容易形成矛盾。如何看待包括死亡在内的治疗效果,是每个合格公民都应该学习的课程。当然,如果是医院和医护人员的主观原因,比如设备问题、诊疗失误、疏忽大意等纯技术因素,那就另当别论了。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宝安的判决似乎医院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也证明了医生的清白。但“医闹”行为给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济损失、给涉案医生造成的精神损害和职业声誉损害是不可挽回的。可以说,这个判断没有赢家。

当社会感叹优秀医生的流失,医生普遍不愿意让孩子从事医疗工作,甚至医学院招生受到影响时,如何理性对待医患关系,是每个人都应该考虑的,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是病人。

*以上仅为作者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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