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即将出台

医患关系纠结于医院医患之间的和谐。医患矛盾往往与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密切相关。国家卫计委起草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送审稿)》于10月30日提交国务院后,为期一个月的咨询期将于11月30日结束。业内人士预测,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于明年正式颁布。

据今日北京商报记者了解,目前医患参照执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已经严重滞后。业内人士认为,首先,原条例中的医疗事故赔偿不再适用。二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公正性受到质疑。三是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不顺畅,容易出现“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等不良现象。

针对上述弊端,新规修订内容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一章,删除了“医疗事故赔偿”一章。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章和“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一章合并为“医疗事故监督与技术鉴定”,将“处罚”改为“法律责任”。

据介绍,新规修订的原则遵循以下三点:一是以人民调解为主体,医院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三调一保”医疗纠纷防治体系将升级为法律。二是解决法律法规不一致问题,做好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第三,医疗纠纷要和行业分开处理,民政和行政分开处理。

围绕规范医疗纠纷民事处理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民事处理中赔偿和鉴定两个“二元化”问题,新规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增加了人民调解渠道,规定了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司法诉讼三种医疗纠纷民事处理方式。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处理医疗纠纷民事赔偿,同时增加规定:对于重大医疗纠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提供现场指导和协调,引导医疗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

新规借鉴了司法实践经验。患者要求赔偿时,医患双方原则上都要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问题,将医疗纠纷的处理从院内引向院外。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设置了启动专家咨询、医疗损害鉴定的要求,以明确人民调解责任,提供专业意见,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新规原则上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要求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参与医疗纠纷处理,加强机制创新,完善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理赔。北京商报记者吴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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