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省医疗领域不良记录进行动态管理。
昨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 证监会与省内药品集中采购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江西省药品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了药品领域不良记录管理,对“不良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医药购销领域的三类不良记录。
条例所称不良记录包括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流通经营不良记录和药品购销领域采购使用不良记录。
据介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已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受贿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挂靠经营、出租证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伪造、虚开发票等9种违法行为,列入流通经营不良记录;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规参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或以其他方式规避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等十项行为将被列入采购使用不良记录。
对不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
《条例》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对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被依法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辖区内药品购销领域不良记录行为的发生情况和查处结果,省卫生计生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对药品购销领域报送的不良记录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后报送省药品招标采购联席会议。
此外,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政府网站开设“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专栏,做好各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公布和转载工作;要及时掌握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或转载的“药品购销领域不良记录”信息,及时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政府网站转载;对不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期限为2年,期满自动消除;2年内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上重新公布,期限顺延2年。(记者陈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