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为保障群众常用低价药品供应,我省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贵州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防止和避免药品供应不及时甚至断供,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根据《意见》,我省应按照西药日均费用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国家标准,制定并公布低价药品目录。对列入我省低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取消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由生产经营者在国家公布的日均成本范围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条件,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同时,建立低价药品目录的出入境机制,及时纳入或退出符合或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药品。
《意见》规定,对纳入常用低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开展基于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的公开、透明、公平的网上阳光采购,促进医院与基层药品对接,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避免药品价格过度波动。同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配置使用。地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水平,坚持合理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贵州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药品的配置和使用,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的领先地位。
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兼顾基层与地方公立医院的衔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可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从医保(NCMS)药品报销目录和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目录中选择目录外药品不超过35种。基层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使用的目录外药品占本机构用药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并向省、市政府报告。医疗机构应将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使用情况纳入医务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充分发挥药师在医疗机构中的作用,实施处方点评和审核,优化用药结构,逐步增加常用低价药使用。
此外,《意见》还要求建立正常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尽可能保证药品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