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对上述商品网上销售的监管。根据《办法》,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
在经营资质方面,《办法》规定,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但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相关许可证的经营主体除外;已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办法》提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发布的食品药品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公布的食品、保健食品信息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未经登记备案不得自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等药品信息。
《办法》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出了特殊要求,包括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药品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建立巡查制度,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公布的信息及其经营的食品药品进行检查。对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发现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同时,《办法》还特别提出,网上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个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者通信管理部门停止接入服务、关闭违法网站的,将被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