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前绍兴、宁波已经开始试行,7月1日起杭州、温州也将试行。新的采购机制打破了“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一形式,将药品采购分为公开招标、价格谈判、网上采购、定点生产五大类。
省卫生计生委药监处处长吴介绍,《意见》可以概括为“三个新机制、一个新平台”:建立全省药品分类采购新机制、重构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医保支付新机制、建立药品集中采购新监管机制、构建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新平台。
据业内人士透露,抗生素、慢性病、抗肿瘤、高价专利药的价格会有所下降,但常用的低价药可能会小幅上涨,从明年开始浙江居民可能可以使用国内最便宜的药。同时,医药配送企业将面临转型发展的问题,建议零售药店差异化发展。
五大类采购不再是“一刀切”。
目前集中招标采购已经大幅降低了部分药品的价格,但与部分高价专利药品无关,部分药品价格过低,也导致企业不愿生产。改革后,药品采购将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根据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需求,编制全省药品采购清单,分五类进行采购。
对于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由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采用双信封公开招标。
对于部分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多方参与、公开透明的价格谈判机制,与药品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
在评估经济技术指标的基础上,通过网络采购妇女儿童专科仿制药、急诊(急诊)药品、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
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不应求的药品,我们将进行定点生产招标和议价采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和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
鼓励医院与医药公司谈判,以换取价格。
《意见》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预防和治疗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外,药品采购价格由采购主体与药品生产企业按照“以量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原则协商确定。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设区市为单位,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药品。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下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含省级医院)可与医疗协会、医疗集团组成采购共同体,充分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参与药品采购价格谈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
“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我们会和药厂协商,按量还价,最终形成确认价格。”省卫生计生委药品监督管理司司长吴表示,最终采购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或参考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要上缴同级财政,最后根据考核情况对医疗机构进行奖励。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上年末制定的。
根据《意见》,将建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保参保人员代表参加。
自2015年起每年12月,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根据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生产药品的加权平均价格等因素,制定下一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次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以2014年全省基本药物和其他药品的中标价格作为医保药品的支付标准。
之后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按照统一的支付标准结算,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保支付标准销售。非医保目录内药品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不高于政府行政部门公布的参考价销售,参考价参照医保支付标准形成,或者按照全省、全国各市最低采购价格确定。
新闻发布会
问:新的省级医疗设备采购平台什么时候运营?
吴:目前还在设计阶段,预计2016年初上线试运行。今年的试点城市将暂时在现有平台上运营。
问:据媒体报道,部分药品招标价格过低,导致企业生产积极性不足,患者无法获得药品。
吴:按照新的采购机制,常用的低价药品可以通过网上采购,市场上供不应求的药品也可以通过招标生产。因此,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过去每片几毛钱或几毛钱的低价药,未来可能会有小幅上涨,但涨幅是可以控制的。
问:新采购机制实施后,哪些药品价格会下降?
吴:大部分药品的价格会逐年下降。抗生素、慢性病、抗肿瘤药、高价专利药肯定会有明显的下滑。总的来说,药品价格下降将是一个主要趋势。当然,患者个人负担肯定会减轻,但要等到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医保支付标准后才能体现出来。届时,浙江居民或许可以用上中国最便宜的药。
问:基层医疗机构会不会太小,没有谈判优势,导致药价高企?
吴:确实个别谈判不占优势,所以鼓励他们形成以县(市、区)为单位的采购共同体进行价格谈判。
问:民营医院能否加入医疗设备采购平台?
吴:这是一个公共平台。我们欢迎私立医院甚至药店加入我们。新采购机制实施后,药品价格将下降,这对零售药店是一个考验,必须进行差异化,医药流通企业面临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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