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闻网讯作为一名辅警,酒后驾驶警车不仅损害了交警队伍的形象,还导致他丢了工作,面临牢狱之灾。日前,泾县法院对该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峰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6月10日,刘枫开车送警察& ldquo桑塔纳& rdquo品牌小车,从泾县泾川镇嘉祥中路右转,驶入木桥路至& ldquo绿色电动汽车经销商& rdquo在门口,对面的行人宾洋被刮伤,导致宾洋受伤,车辆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将刘峰带到泾县医院抽血。2013年6月13日,经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刘峰血液酒精含量为212mg/100ml,为醉酒状态。事发后,朱培峰拨打120抢救伤员,并留在现场等待警方调查处理。经调查,认定刘峰负全部责任,宾洋不负责任。2014年3月19日,经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处鉴定,刘峰受伤程度轻微。事发后,刘峰与宾洋达成和解协议,并根据协议赔偿宾洋经济损失4.1万元,达成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峰违法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作为辅警,刘峰醉酒驾驶警车,一起交通事故造成轻伤,损害了交警队伍的整体形象。情况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鉴于被告人的自首、赔偿损失及谅解,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各方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