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保健食品广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齐头并进。但由于广告利润空大、市场进入门槛低、见效快,该领域日益成为虚假违法广告的“重灾区”,严重损害消费者健康和财产利益,屡禁不止。去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随机监测,显示行业严重违法率达9.54%。随着新《广告法》的实施,增加了多项规范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9月的监测结果显示,我市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率为零。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为目的,适合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身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对人体不会造成任何伤害的食品。新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禁止任何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容易引起混淆的用语。第十八条更直接地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明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不要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对健康保护是必要的;不要与药物和其他保健食品相比;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或认证;应明确标注“本产品不能替代药品”。
违反上述规定的,新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至3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得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此外,新法还在第19、40和46条中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规范。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养生、养生知识等方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让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广告有明确的监督和查处依据。第40条规定,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发布针对未成年人的保健食品广告。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