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医疗作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建立分级诊疗体系、解决群众就医难题的重要手段,正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广。日前,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将于11月20日正式实施。
远程医疗是指一个医疗机构利用通信、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为该医疗机构的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利用信息技术直接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包括影像学、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测、远程会诊、远程门诊和远程病例讨论。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必须具备相应的医疗主体和人员设施等条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确保远程医疗服务系统正常运行,满足与远程医疗相关的健康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要求。远程会诊系统应满足高质量数据的规范采集、传输和读取的要求,尽可能与医院信息系统集成,并与应急指挥系统视频平台互联互通,方便应急信息的传输。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未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准,任何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山西”、“全省”等指代或暗示全省或各省含义的名称。
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协议应当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内容。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医疗服务,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的内容和费用。征得患者同意后,应签署远程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应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省卫生计生委设立省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中心,建立远程医疗管理专家库,负责对全国各地远程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托辖区三级医院设立全市远程医疗服务管理中心,承担辖区内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培训、相关指导和协调工作,定期对远程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中心。(记者蔡文华)
(原标题: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山西推进“远程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