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在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助力医疗改革,提高人民医疗保障水平。”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是: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高大病患者医疗报销比例。上述措施,可以看作是国务院对保险业发展新“全国十条”的又一次大力支持。相关做法是: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保险资金,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应当指出,事实上,上述政策方案早在2012年底就已经开始试点。
推进商业保险助力医改政策的初衷,是为了改变目前新型农村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无法满足相关“体制外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医疗保障需求的现状。2011年,国家财政累计投入三项“体制外基本医疗保险”2197亿元,占新农保、城镇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的82%。其中,中央和地方分别投入949亿元和1248亿元,分别占43%和57%,占国家财政收入的2%。即便如此,城镇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仅为52.28%,NCMS实际报销比例仅为49.20%,城乡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仅为44.87%,这意味着“体制外”的城乡居民患病时仍需支付一半的医疗费用,“看病贵”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
但另一方面,截至2011年末,“系统外基本医疗保险”三项基金累计结余1364亿元,其中新农合基金824亿元,城镇居民医保基金414亿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126亿元。
鉴于上述两项政策的后果,当时的政策设计是从“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观的积累资金余额中留出一部分资金,向保险公司投保“大病医疗保险”。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通过大病医疗保险,争取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参合)人员大病时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具体来说,被保险人(参保人)患重病时,应先从基本医疗制度中报销一半的医疗费用,剩余一半可由大病保险报销,这样总报销比例可达70%。二是由于保险费用是从上述三项基金的累计余额中拨付,不会增加被保险人(参保人)的个人缴费负担。
据中国保监会披露,2012年以来,保险业已在26个省、260个统筹地区办理大病保险业务,惠及4.7亿人,保险水平平均提高10-15个百分点,大病赔付率达到70%以上。也就是说,从试点情况来看,政策设计的目的已经完全达到。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中,似乎有一个与当年不同的提法:“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定额作为保险资金,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这里没有提到“积累的剩余资金”。这是否意味着政策的改变?因为近年来困扰试点发展的难点是:资金余额少或者没有的地方怎么办?当现有资金余额逐渐耗尽时该怎么办?-这两个问题解决了吗?如果有明确的答案就更好了。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