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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一位70岁的老人闫因膝盖不适前往北京京顺医院就医,却没想到,他因为对注射的药物过敏而变成了植物人。严的妻子认为医院有过错,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6万余元。庭审中,景顺医院同意赔偿50%。法院判决医院应承担70%的责任。
判决后,景顺医院不服,提出上诉。法制晚报(微信ID: fzwb _ 52165216)记者获悉,三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那个成年后治疗膝盖的病人被报告给了医院。
2013年7月20日上午10时,闫某因左膝不适,在妻子田的陪同下前往京顺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严的病情为& ldquo骨关节病、老年骨质疏松症、肌筋膜炎等;,并开了几种口服药物,同时给他注射了一种& ldquo壳聚糖凝胶。。
注射后,严出现严重过敏反应,随后出现过敏性休克。2014年9月2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认定严为植物人,一级伤残。
严的妻子将景顺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用6万余元。
庭审中,景顺医院辩称,对闫的必要合理费用确定为1.7万元,同意按50%的比例赔偿。
2013年12月,顺义法院委托北京市红十字应急救援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此事进行鉴定。2014年5月8日,鉴定结论为景顺医院对患者闫使用了过量药物,增加了过敏性休克的风险。同时,发生过敏性休克时,心肺复苏抢救过程存在一些不足,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这个过失和严的病有因果关系。
同时,鉴定中心认为过敏反应与个人体质有关,难以预测,故本案中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过错参与程度应为共同。
判断
医院负责4万赔偿的70%。
法制晚报(微信ID: fzwb _ 52165216)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认为,景顺医院对闫某患者的诊疗有70%的参与,应按责任比例承担闫某的合理损失,并赔偿闫某患者4万余元。
判决后,景顺医院不服,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医院赔偿责任70%的比例不合理,应按50%计算,申请撤销原判决,赔偿金额依法不应超过8900元。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字/记者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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