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com月4日消息:据晨报报道,《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于本月起公布实施。《试行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中承担的费用的50%由大病保险报销,用于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抗排斥、恶性肿瘤和部分精神疾病等四类大病。本试行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h/】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个人负担较重的四类疾病入手,具体为重度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疗、内分泌特异性治疗、放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和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疾病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癫痫伴精神障碍)。【/h/】城乡居民患上述大病后,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大病保险基金的50%报销。参加过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互助基金的城乡居民,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的部分。试点初期,参保人员先支付医疗费用,再向经办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经办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补偿服务。【/h/】《试行办法》在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中提前实施,新农合参保人员暂保留现行大病保障政策,实现市级统筹后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