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惠及千家万户的德治民心工程。我县自2008年8月正式启动以来,运行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带着这些问题,2015年3月,我们对全县城镇居民医保推进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居民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我县居民医疗保险运行情况。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失业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它是以政府为主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体,政府适度补贴为补充,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我县共有城镇居民参保47210人,其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11765人;20,525名18至60岁的成年人;60岁以上老年人5002人;城镇居民7562人;重度残疾人2356人。
2008年8月,县政府发布《关于竹溪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xi法正〔2008〕32号),规定城镇居民(含学龄前儿童、高中生、初中生和小学生、职工家庭成员、失业人员、已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内。城镇医疗保险运行7年间,缴费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两次上调,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h/
程度
个人缴费标准。
政策类别中住院报销比例。
最高年度付款限额
评论
18岁以下居民。18至60岁的居民。
60岁以上的老人。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重度残疾人
一流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200820
120
50
0
0
70%
60%
50%
20000
201130
150
80
0
0
80%
70%
60%
70000
201260
一百八十
110
0
0
85%
75%
65%
90000
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以来,报销封顶线不断提高,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9万元,综合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5%。并通过简化手续等一系列措施,让居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2013年,实施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经过政府公开招标,我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十堰分公司承办。政府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为参保居民缴纳大病保险,居民无需缴纳保险费即可直接申请大病报销。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免赔额标准为8000元,其中不包括低于基本医疗保险免赔额标准的个人负担。符合特殊慢性病住院、门诊治疗大病保险覆盖范围的参保人员自行承担合规医疗费用,按年计算,分期报销,分次结算。2013年我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定为8000元,累计自付费用8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50%,3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60%;5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70%。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被保险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
2013年,全县从财产保险公司投保1.5万人,保额37.5万元。当年享受大病报销36人,累计医疗费用199.07万元,大病赔付20.93万元,申报理赔赔付20.93万元。2014年,财产保险公司为4.721亿人投保,保额142万元。年末大病报销59人,累计医疗费用259.52万元,大病赔付38.87万元。
(二)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工作。该县开展了高强度、广覆盖、全方位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短信等多种媒体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了广大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充分调动了广大居民的参保积极性,提高了参保率。
二是加强平台建设。人社部门按照“参加乡镇、社区、学校参保,银行缴费”的工作要求,为各社区提供了电脑、打印机,配备了一名熟悉电脑操作的专(兼)职业务经理。教育部门敦促学校和托儿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特殊办公设备的实施。人社部门及时调整配备了专门负责居民医保统计、网络管理、审核报销、基金管理等岗位的人员,配备了基本办公设备,增设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服务窗口和政策公告栏。
三是做好办理业务培训。对各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和指导,让管理人员带头掌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
四是密切协调合作。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加强对居民医保工作的管理、监督、业务指导和监督。财政、地税、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城镇低保户、残疾人和干部职工的参保缴费工作,形成了城镇居民医保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是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