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 使用后应消毒毁型

一次性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后,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使用过的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对部分医疗机构使用后未及时消毒、销毁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

【/h/】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是指一次性无菌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滴定管输液器、一次性无菌注射针、一次性静脉输液针、一次性塑料血袋、一次性采血器、一次性麻醉穿刺套件、医用缝合针(线)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销毁并记录,即“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并进行消毒、无害化处理。

【/h/】《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医疗器械使用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刘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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