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本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12月1日起,本市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缴、待遇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等方面实施新规定,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使医保政策更加惠民、惠民、惠民。
12月1日起,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由大病统筹模式转为统账结合模式的审批取消。对于已经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单位缴费的8%)参保的单位,可以按照账户一体化模式申请参保,社保经办机构为退休人员缴纳5年一次性医疗保险费后直接办理变更。取消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的审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因故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以及用人单位破产、被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继续按规定报销,不得设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新参保单位应按统一核算模式向参保人员缴费。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金。单位由统一账户模式转为统筹病种模式的,参保缴费按程序办理。已按统一核算模式参保的单位因生产经营亏损连续两年以上,确有困难继续按统一核算模式参保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根据用人单位申请、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社保经办机构变更等情况,变更为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附加利息和滞纳金。为防止职工医保待遇受缴费中断或违约影响,《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在2011年6月(含)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加收利息;2011年7月(含)后补缴医疗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日加收5 ‰的滞纳金。被保险人应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收取利息。
员工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按时返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参保人补缴中断缴费期限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个人被保险人中断按时足额缴费的,视同连续缴费;实际缴费年限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补缴;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个人账户可以一次性结清;参保人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与个人一次性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