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我他所附医保”栏目发表了一篇关于职工医保特殊疾病政策解读的文章后,有不少读者打电话询问居民医保特殊疾病政策的情况。应读者要求,本期《与你我及他人相连的医保》将围绕居民医保特殊疾病(以下简称居民特殊疾病)参保居民关注的类型、申请条件和程序、具体待遇等热点问题,为大家解读我市居民特殊疾病政策。
& gt& gt居民特殊疾病增多,新增罕见病。
我市居民特殊疾病制度是在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疾病制度基础上建立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1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市现行居民特殊疾病政策的基础性文件。与原城镇居民医保中的4种特殊疾病相比,文件规定我市居民特殊疾病有16种。
这16种特殊疾病主要包括:(1)恶性肿瘤放化疗;(2)白血病;(3)心肌梗死伴并发症;(4)积极的结核病抗结核治疗;(5)重型肝炎和肝硬化;(6)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7)器官或组织移植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和心脑血管疾病的同种异体移植。(9)系统性红斑狼疮(10)脑血管意外伴并发症(11)精神病出院后门诊治疗(12)ⅲ期高血压伴并发症(13)再生障碍性贫血(14)肺心病(伴右心衰竭)(15)股骨头缺血性坏死(16)类风湿关节炎积极治疗。在开展居民特殊疾病工作过程中,为有效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负担,我市居民特殊疾病政策视野扩大到罕见病患者,今年下半年将血友病、苯丙酮尿症纳入居民特殊疾病。目前,我市居民中有18种特殊疾病。
据市医保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只有患有特定疾病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参保居民,在申请并取得特殊疾病资格后,才能享受特殊疾病待遇。因此,参保居民不能简单地将特殊疾病的概念等同于医生诊断的疾病。
& gt& gt申请条件和程序均以县为单位认定。
我市居民特殊疾病资格认定必须经过严格的申请、审批、公示和认证程序。申请特殊疾病的居民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两年内因特殊疾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确诊后确实需要长期服药或门诊治疗。
目前,我市居民特殊疾病的鉴定由各县区组织。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应准备相关材料并向参保地乡镇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主要包括以下材料:《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两张一寸免冠照片。乡镇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留存,不合格的立即退回。乡镇办将初审合格材料汇总上报县医保经办机构,由县人社部门重点组织居民特殊疾病资格认定,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核发《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证明》。
同时,该市还开通了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和尿毒症透析、器官或组织移植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同种异体移植后心脑血管疾病综合治疗等五大疾病“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可直接向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材料真实完整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
& gt& gt尿毒症透析实行定额结算。
我市定点门诊居民特殊疾病起付线为200元,政策范围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特殊患病居民在定点门诊发生的特殊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计入大病金额,可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对于需要定期门诊血液透析的尿毒症患者,今年下半年我市开始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方式,即根据血液透析次数,确定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最高定额,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分别为460元、500元、530元。居民每次报销360元医保费,每个患者每月透析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4次。同时,尿毒症透析不受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的限制,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与住院结合使用。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特殊疾病尿毒症居民,在定点三级医院透析只需自付170元,县级医院140元,乡镇卫生院透析100元。对于需要长期门诊透析的尿毒症患者来说,这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政策。□通讯员王丹晚报记者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