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保险网()10月29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办〔2015〕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八项重点任务,旨在进一步扩大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成效,巩固大病保险制度建设成果。
目前,安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该制度于2013年试点,2015年提前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全覆盖。大病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大病人员实际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有效减轻了大病人员个人负担。
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要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整的大病保险制度。根据国办发〔2015〕57号文件要求,同时,为加快我省医改综合改革试点步伐,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改革,我省印发《实施意见》,并在三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是首次提出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在继续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同时,参保职工将逐步纳入大病保险,这标志着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大病患者有望享受到制度带来的福利。
二是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水平要逐步提高,实行分段补偿,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要根据医疗费用水平制定。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大病保险分段赔付比例应逐步提高,最低赔付比例不低于50%。更高的报销比例,有助于进一步减轻重病人群负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三是继续坚持商业保险机构执行。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大病保险将继续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承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将大病保险转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既是我省保持和延续大病保险制度的一贯做法,也符合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形成政策协同、完善政策体系的工作安排,有利于保障改革成效。
关注移动黄金投资网(),随时观看更多热门保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