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要求不断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健康与福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司发布《关于加快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升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当地生态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纳入当地水污染防治总体工作。
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为防治水污染和疾病传播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比,仍存在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设施运维管理不完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通知要求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传染病医疗机构和床位2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和工艺,确保出水达到排放标准。2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后才能排放。如果污水处理设施配置不规范,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应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或扩建规模。【/br/】《通知》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污染许可证,或者填写污染登记表,落实各项有明确记录的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污染许可证和相关标准的规定,依法进行自我监测。属于重点污染机构的,应当依法设置自动监测设备,鼓励有条件的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相衔接的非重点污染机构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相衔接。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监测。【/br/】通知规定,各地生态环境和卫生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监管平台,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联合监管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