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入法 支持医疗机构养老

晨报昨天,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表决通过。《条例》对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群体也在《条例》中列出。同时,《条例》鼓励高等学校开设老年护理与管理专业,为老年人培养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住宅区应配备相关设施。

《条例》规定,城市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在未达到居住区规模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不到标准的,由区(市)人民政府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占地不少于两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的标准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能够满足服务范围内70%以上五保供养对象要求的标准设置。

建立社区日托中心。

《条例》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物联网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区(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数量和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膳食、农村幸福家园等。

此外,《条例》还设置了专门条款,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以及农村五保老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残疾、半残疾老年人、贫困和重度残疾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支持医疗机构“养老”。

根据意见,《条例》相关规定,支持医疗机构举办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鼓励大型养老机构通过自建或合资方式设立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由卫生部门批准。同时,《条例》还规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养老机构应当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或者设立医疗机构等方式,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合作,为患病老年人提供双向转诊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社会保险、长期医疗保险等服务。(记者余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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