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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了新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广州日报讯(记者唐)记者从昨日公布的《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了解到,原条例中医疗废物处置费的主体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变更为“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理顺了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收付关系。此外,东莞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移、买卖医疗废物,并明确提出本单位设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每天收集频次不少于一次。
收费主体已变更。
去年11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原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了新的《管理条例》,将于今年起至2019年底实施。
《管理规定》首先理顺了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收付关系,将原规定中的收费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变更为“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根据要求,除放射性、含汞废物、爆炸性废物、甲类感染性废物、废弃麻药、危险、腐蚀性化学品外,其他所有医疗废物均交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无害化处置。
根据《管理规定》,登记医疗废物时,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式、最终目的地、发送方和接收方的签名等项目。数据应保存3年。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移或者买卖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防止贮存的医疗废物在未使用专用容器和包装材料的情况下暴露,不得将医疗废物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
关于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管理规定》提出,市环保、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交流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账,并于每年3月向市环保部门报送年度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报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接收医疗废物的,应当按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医疗废物运输应避开高峰时间。
《管理规定》在原规定中进一步完善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技术规范,明确规定本单位设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每天的收集频次不得少于一次。
此外,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医务室(含学校、企事业单位)、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在当日医疗活动结束前收集。
根据《管理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集、运输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运输时间应当避开上下班高峰时段,运输路线应当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其中,设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设置的临时存放点,每天至少收运一次(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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