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2015年医疗保险政策多项作出调整

2015年对医保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大异地结算,省市增加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免赔额增加。

1月9日,记者从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重庆市社保局相关文件,从2015年1月1日起,出台并实施了多项医保政策措施,涉及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以个人身份参与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增加省市异地落户人数、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等7项内容。

扩大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

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允许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亲属或指定人员。个人账户也可用于为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我习惯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用于购买“石坚牌”保健食品。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

支付标准的调整。2014年1月起,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1.5%。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2元/月调整为3元/月,然后在上一年标准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元/月,到2016年达到5元/月,再根据我市物价情况和医保资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职工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缴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代缴。

报销可扣除额度的调整。2015年1月1日起,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起付线(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2万元调整为3.7万元,之后每年增加5000元,2017年达到4.7万元,之后根据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涨幅和全市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及时调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2015年,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年薪51015元中的75%,即38261元,作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年度缴费基数,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转入该基数。一档年付1912.8元,二档年付4208.4元。

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2013年年平均工资为51015元,为缴费基数和一次性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转资金。

定居省市增多。

2015年1月起,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落户海南、贵州、四川,云南省也作为异地落户省份。参保人员可在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中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昆明延安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就诊。

慢性髓性白血病和胃肠道间质瘤由单一疾病解决。

自2015年1月1日起,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或胃肠道间质瘤,并取得医保特殊疾病资格的参保人员,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单病种结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报销限额为6万元。

居民医保支付标准和门诊可用额度的调整。

2015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级80元/人年,二级200元/人年。门诊可用额度为80元/人/年。

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提高。

2015年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费部分超过11841元(2014年为11000元),纳入大病保险报销。报销比例分为三个阶段的累进补偿:最低支付标准为10万元以下、10-20万元、2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分别为40%、50%、60%。

(永川日报记者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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