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腹痛被治成双眼残疾 兰州市一院被判赔3万余元

原标题:患者腹痛按双眼残疾处理。兰州市第一医院获赔偿3万余元。

  7月1日,兰州中院公布一起医疗技术责任事故案,涉案医院应对受害人后续治疗产生的治疗费和护理费作出赔偿。

1996年8月19日,李因腹痛在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兰州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时,因在医院就医行为不当,左眼眼球摘除,右眼视野受损。经甘肃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技术责任事故。2002年4月1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市第一医院赔偿李各项损失29.9万元。之后,因需要继续治疗,李某某多次向七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所产生的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现在李某某右眼视力恶化到只有0.02,几乎不能自理。故李某某要求依法追究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并责令赔偿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的医疗费、交通费、残疾人用具费等损失5832.38元;2012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残疾护理补偿金46218.06元;承担今后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安装义眼)及相关费用,提前垫付,并派人监督财务,使李尽快接受手术,控制病情迅速恶化。也可以接受法院调解,与市第一医院协商给予一次性赔偿。

七里河区法院认为,市级第一医院应当对其在医疗活动中的错误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李左眼受伤后,经治疗眼球摘除,视力持续恶化。对他的伤害必须进行后续的治疗和护理,必然导致后续的治疗和护理费用,应由市一医院进行补偿。李某某要求市第一医院垫付今后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安装人工眼)及相关费用。由于费用并未实际发生,金额无法确定,所以他可以在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主张另一项权利。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市第一医院赔偿李某某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医疗费、交通费共计30,636.38元。拒绝其他索赔。

宣判后,第一医院拒绝受理上诉,兰州中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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