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在分娩后三个月至两年内(流产后六个月内)支付,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应在社保机构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2009年1月前生育的参保职工生育费用,于2011年6月23日前提交报销。逾期不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并领取《生育服务证》等相关计划生育证件的自然流产夫妇,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一次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不享受。
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供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或者留存:
(一)申请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供: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份);
2.我的身份证;
3.出生服务证明;
4.婴儿出生证明;
5.独生子女证(产假135天需要);
6.结婚证;
7.出院小结;
8.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9.医院盖章的医嘱;
10、医院盖章汇总的医疗费用清单;
11.女职工流产必须带围产期第一次门诊病历和医嘱、医疗费用汇总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申请参保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除提供申请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所需的1-7份材料外,还需提供:
1.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2.女方户口本(如户口本未载明女方农业户口,需提供当地派出所或镇政府出具的农业户口性质证明);
3.配偶属于城镇户籍的,提供失业证明(出生前后失业证明有效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在出生期间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开具失业证明);配偶为农村户口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三)符合二胎生育政策,申请二胎生育保险待遇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提供双方的独生子女证明;
2.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提供双方户口本(户口本中没有明确农业户口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或镇政府出具的农业户口性质证明);
3.离婚再婚的,提供离婚一方的《离婚证》。
(四)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企业,在提供上述相关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办理当月报销生育待遇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申报清单》;
2.办理生育待遇报销当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完税函》(工伤生育或养老)或《福建税务国库银行横向联网电子完税凭证》或《电子完税凭证》(工伤生育或养老);
3.工伤生育保险欠费缴纳证明。
金投保险网提醒您,如对福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有疑问,请咨询福州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或到福州市社保局查询相关政策。